2、中国数据要素生态分析
3、中国数据要素服务商生态及案例
4、中国数据要素市场未来发展趋势









数据要素市场化痛点:
确权难:数据作为一种虚拟物品,其权利体系构成与实物有所差别,其在财
定价难:数据要素的产生过程包括采集、存储、计算、分析等诸多环节,且实际价值会随复制次数、应用场景、供需关系的改变而波动,单纯依靠传统定价方式难以形成有效的价值衡量体系。
流通难:数据在真实性、保护性和共享性三者之间存在特殊矛盾,叠加当前数据的权责制度规范不清晰,因此无论从主观还是客观上,都导致企业不敢、不愿意参与数据流通,从而形成“数据孤岛”与“数据垄断”等现象。
监管难:针对传统企业的监管模式与数据要素市场的高效流动性不相适应,单个部门或单个地区的监管力量已不足以应对“互联网+”“大数据+”驱动的跨地区、跨行业、跨层级的数据监管需求。一些地方存在数据交易市场建设“各自为战”现象。

数据二十条为应对以上四大问题,建立了数据产权的三权分置
持有权:
➢以某种方式对某种有形或无形物的直接支配或控制,并不依赖所有权源。
➢ 数据持有权的权能至少涵括自主管理权,即持有者在法律或合同允许范围内可自主决策数据的应用场景等,并能够防止侵犯或干扰持有者合法权利的行为。
➢ 数据的持有权还具有私益性,持有者可享有数据资源的排他性和亮争性所带来的益处。数据资源的持有权人拥有了管理和获得数据收益的权利。
加工使用权:
➢ 指企业自我使用、处理加工数据的权利。
➢根据《数据安全法》,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但不得超出法律授权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并且应当采取加密、去标识化、匿名化等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产品经营权:
➢指企业对数据的开发、交易和处分的权利。
➢ 基于数据敏感性考虑,对于不同隐私级别的数据,企业是否享有使用或经营的权利需视场景确定,例如企业持有最高隐私级别的数据时( 如身份证号)须遵循“告知-同意”原则,同时用户享有数据撤回权。








按照数据交易流程的过程,数据公司主要分为两类,15个子类别
传统大数据服务商:数字基础设施提供商、数字资源集成商、数字加工处理服务商、数据分析技术服务商、数据治理服务商、数据咨询服务商、数据安全服务商、数据人才培训服务商。
数据交易服务商:数据产品供应商、数据合规评估服务商、数据质量评估商、数据资产评估服务商、数据交易经纪服务商、数据交付服务商、数据交易仲裁服务商






构建湖仓一体的关键:
✓ 湖和仓的数据/元数据无缝打通,且不需要用户人工干预
✓ 湖和仓有统一的开发体验,存储在不同系统的数据,可以通过一个统一的开发/管理平台操作
✓ 数据湖与数据仓库的数据,系统负责自动caching/moving,系统可以根据自动的规则决定哪些数据放在数仓,哪些保留在数据湖,进而形成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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