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笔记——叔本华

      艾萨克·牛顿(1643年1月4日—1727年3月31日)

亚瑟·叔本华(德文:Arthur Schopenhauer,1788年2月22日—1860年9月21日,享年72岁),德国著名哲学家。是哲学史上第一个公开反对理性主义哲学的人并开创了非理性主义哲学的先河,也是唯意志论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之一,认为生命意志是主宰世界运作的力量。

 叔本华指出:康德的最大功绩不是他的 认识论 ,而在于他划分了表象和物自体之间的区别。他指出:康德错误地假定知觉包括想象,将直观和思维混淆起来。康德构造了将感性直观和知性十二范畴共同构成经验对象的理论。叔本华发现若按照这种理论,表象世界就成了既是直观又是思维,既非直观又非思维的东西。而且这样一来动物要么就具有思维,要么就连外在世界的表象也没有了,这显然是不合情理的。

 国学大师王国维的思想亦深受叔本华的影响,在其著作《人间词话》中以叔本华的理论评宋词;还曾借助其理论发展了红学,成就颇高。

1、表达一种单一的观念。

2、基于康德的经世名作——人们经历彻底的幻灭,从此,便以一种新的眼光来看待周围的一切;梵文的《吠陀》《邬波尼煞昙》

3、为了人类:当政府将哲学作为一种工具期望利用它达到国家的目的时,学者们自然也会把哲学讲座是为一种职业,一种简单的养家糊口的职业。为他们照亮前行之路的并不是真理,不是伟大的哲学家们,而是那些所谓的国家目的,在这一动机的驱使下,国家的目的也就成了他们判断是非、衡量价值的依据。黑格尔,哲学的工具性。

4、若不是有自己没有能力写出好东西,但又想方设法不让他人的好东西问世的人存在,那么,世界上良好的、真正的好东西就会很多,且更易于面世并受到认可了。

-------——------第一篇 世界作为表象的初论——------

5、世界的这一方面是由表象构成的,而意志则构成了世界的另外一面。没有所谓的不属于这两者中任意一方面的自在客体。

6、能够认识一切,却不能被任何事物所认识的,就是主体。因此主体是世界存在的基石,是一切现象和客体存在的前提条件。凡是存在的,就只是对主体而言的存在。我们永远都无法认识主体,而主体却永远在认识着其他能够被认识的事物。

7、根据率的支配下作为表象的世界。《充分根据率的四重根——一篇哲学论文》

https://www.douban.com/group/topic/88468049/?author=1 :没有事物无因生成,充足根据律。在纯粹的时间中,万事万物前•后•相•继•,而在纯粹的空间中,万事万物相•互•并•置•;因此,只有把时间和空间结合起来,共存的表象才能产生

8、假如我们把客体的客观性抽出,或者换言之,抽出它的被表象物,假如我们把它从作为客体的特性中取消,然而还希望保留点什么,那么,这个保留物就是主•体•。相反,假如我们要从主体中抽出主体性,还希望剩下点什么,这就会导致相反的结果,那就是唯物论。

9、认识主体永远不能被认识;它永远不会成为客体或表象。然而,由于我们不仅有外在的自我认识(在感性直观中),而且还有内在的自我认识;另一方面,由于任何认识就其本性而言都预先假定了一个认识者和被认识的对象,那么,在我们体内被认识的东西,不是认识者,而是意志行使者,即意志主体:意志。

10、时间中的每一时刻都是以前一时刻为条件的。存在的充足根据作为推论的法则在这里之所以如此简单是因为时间只有一维性,因此它的关系不可能具有多样性。空间和时间的建构方式决定了它们所有的部分都是相互关联的,其中的一个是另一个的条件,又以其他一个为其条件。我们把在空间中的这种关联称为位•置•;在时间中的则称为继•起•。

11、因果律不容许相关性,因为结果从来不可能是它的原因的原因,因果链条是无穷无尽的。现实对象不可能是原因或结果。

12、 《充足理由律的四重根》( https://www.douban.com/group/topic/88468049/?author=1充足理由律的这四种形式于是变为:(1)一个现实对象中的每一变化有一个原因;(直觉经验,因果关系)(2)每一真实判断的真理基于某种外在于它的东西;( 四类真理:逻辑的、经验的、先验的和元逻辑的真理)(3)一切数学性质基于其他数学性质;( 相关的充足理由既非因果关系性质,也非概念性质,而为存在论性质(ontological))(4)每一行为都有一个动机( 关于我们作为意志的自我的直接知识,引导我们掌握物自体-就是 内部意志)。说得更简洁一些,在平常的世界上存在着四种必然联系,每一种都构成充足理由律的一个根。因此,普泛形式的充足理由律拥有四重根。 充足理由律的四个方面也就是现实中的四种必然性,因此,按照叔本华的说法,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自由的。—— 充足根据律就是物之所以是此物而非别物的原因

13、 因为凡是因果律需要一个原•因•的地方,他都用一个“根•据•”加以替代,这是由于使用后者不会直接导致超出它之“外”的东西,前者则不然。 解释事物和证实事物的存在不同,两者永不相合;因为我们一个是用来知道它要说明什么,另一个用来知道存在着这样一个事物

14、 笛卡尔在面对不可抗拒的因果律的要求时,以根据代替他所需的原因,以便把问题解决,免除他的上帝所面临的困窘;斯宾诺莎则从根据中找到一个实在的原因,即自因,从而他的上帝成为世界本质:现在谢林却要使根据和推论在上帝本身中分离。

15、所谓充足根据律,也就是指它自身包含着另一事物的理由”;

1). 发生的理由(原因),定义为另一事物的现实性的理由;例如,当一块石头变热时,那么太阳光线就是“热存在于这块石头之中”的理由;

2).? 存在的理由,定义为另一事物的可能性的理由,在上面的例子中,这种可能性(可能性:在于与我们先天——知性——认识的一般条件相一致)的理由,就在于石头按照自身构成的本质或特征是能够吸收热的(这是知识——理性——人的判断)。“变化”由于结果产生于原因而成为可能,即一种状态(温)接着另一状态(热)而产生,条件是前一种状态包含着后一种状态的“条件”(这只是双方各种境遇的巧合,双方构成的条件是原因,依赖这一条件变热则是结果)。

3).? 认识的理由,在致动因里使之与推动因,或决定意志的理由相关。

16、休谟是第一个想到探究这一因果律何以有如此权威,它的根据何在的人。成为康德研究的起点,由此形成了一种更加深刻彻底的唯心论观点,这是此前的所有唯心论,主要是以贝克莱为代表的唯心论无法比拟的。由此所导致的“先验唯心论”引发了这样一个信念,即世界作为整体依赖于我们,就如我们在细节上依赖于世界,两者在程度上是一样的。因为,康德提出这些如是的先验原理,使我们先天地即在一切经验之前确立了某些有关客体及它们的可能性的要点,从而他证实了如果这些事物在向我们呈现自身时脱离开我们的认识,那么,这些事物就不可能存在。很显然,这无异于把这个世界比喻为一个梦。

17、批判康德关于因果律的先天证明以及由此引出的先验特征。先天和先验的定义?这个问题又关系到超验的与经验的。一般说来,“先天的”在概念的外延上要比“先验的”更宽,先验知识肯定是先天的,但先天的知识不一定是先验的。因为“先天的”只管先于经验,至于先于经验来干什么,它并不考虑;而“先验的”则是指先于经验(就此而论它也是一种“先天的”)而又关于经验的,它应当考察经验知识如何可能的,是以哪些先天条件为前提才得以可能的。所以“先验的”指的是关于“先天的”研究。在这个意义上,贺麟先生把“a priori”和“transzendental”的区别归结为“先天的”与“先天学的”区别是有道理的。康德不再糾纏於有沒有一些觀念是與生俱來的,而是關心那些獨立於經驗的概念如何可以普遍有效地應用到經驗之中( https://www.douban.com/group/topic/9443130/)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5873949)

18、康德超越傳統理性主義和經驗主義的論爭,不再糾纏於有沒有一些觀念是與生俱來的,而是關心那些獨立於經驗的概念如何可以普遍有效地應用到經驗之中,将世界划分为两个:现象界与本体界,现象界是我们认识的边界,人类能力所限,我们只能在现象界中形成认识,感性对应现象界;就非现象界而言,“先验”、“先天”与“超验”都属同一个范畴(先天——逻辑上在先,概念上先于经验,独立于经验,无关经验内容,例如形式逻辑;康德创造的先验——也是逻辑上在先,但它正是有关经验得以可能的条件的知识,必须与经验结合起来才能发挥作用,先验一定对应着知性能力,不像形式逻辑不管真假,先验是子集,涉及知识的真假),知性与理性对应本体界(区别是知性一定涉及知识,即经验知识)

19、「a priori」、「transzendental」和「transzendent」很多時(尤其在中國大陸)分別翻譯為「先天」、「先驗」與「超驗」(鄧曉芒)

「先驗」有先於經驗並反過來使經驗成為可能的意思 先•验•认识,即在一切经验之前决定和确立了我们整个经验范围内可能存在着的任何东西。

而且,也正由此而把经验世界变为仅仅存在于我们大脑中的现象。在不具“先验”性的自然法则中,即使是那最具普遍性、最没有例外的——引力定律——法则,由于来源于“经验”,因而不能保证其具有绝对的普遍性;因此,对它的怀疑会时而产生,超出太阳系其有效性如何更令人生疑?像这类问题只允许给予经验的问答,这就证明了这里与先验认识无关。

20、 通过内外感性以及知性和理性表现自身的知觉,自身可分为主体和客体,除此之外别无所有。成为主体的客体和成为我们的表象是同一件事情。我们的一切表象在有规则的联系中相互依存,这种联系是先天决定的,正是这种先天性,才没有任何“表象”可以独立自由地离开“整体”成为我们的客体。这种联系正是在充足根据律的“普遍性”中得到了表达。虽然从前面的说明中可以推断,这种联系可以根据客体的不同种类而呈现为不同的形式,而这些形式又由充足根据律而获得不同的表述;但是这种联系仍不失为所有这些形式的“共同表述”,而且是由根据律以一种普遍抽象的方式表达的。它所依赖的这些关系就是我所称作的“ 充足根据律的根”。

21、 只有把时间和空间结合起来,共存的表象才能产生:虽然无限的可分性和无限的广延性对于时间和空间两者来说是共有的,但是经验表象的这两种形式是完全不同的,因为对于其中之一是本质的东西对于另一个却没有任何意义:在时间中并列没有意义,在空间中继起没有意义。但是,属于有秩序的实在复合体的经验表象却发生在这两种形式的结合之中;而且这两者的内在结合是 实在 得以成立的条件

这些表象的形式是内外 感官 形式;即时间和空间。既然是 知性 靠它自身的特殊功能导致这一结合而且以这样一种方式把这些异质方式联系起来,那么, 经验实在 ”—— 虽然只对知性而言 —— 从它们之间的相互渗透中产生,而且是作为集合的表象而产生的,集合表象形成的一个复合体通过充足根据律的形式组合起来,只是其限度仍是一个问题。属于该类客体的每个单一表象都是这一复合体的一部分,都在其中占有一席之地,这是由我们先天认识法则所决定的;因此,在其中存在着无数个共 客体,因为实体,即物质是永恒的,尽管时间不断流逝,还因为其状态仍在变化,尽管空间固定不变。简言之,在这一复合体中,所有客观的、实在的世界是为我们而存在的 —— 唯心论观点

22、因果律必与变化相关,因此,每一个结果都是一个变化。每一个原因也是一种变化,因此,整个过程只是在时间中前后继起永不停歇的“变化锁链”。若坚持把原因称作为一个客体或实体,它是先于变化的,这是错误的。

23、我们的知性绝对不拥有任何可以知道物质起始的形式。因为如前所述,因果律——我们能够认识变化的唯一形式——只运用于物体的状•态•,在任何情况下都绝不能运用于所有变化背•后•的存在: 物•质•。这就是为什么我把物质不灭定律置于因果律的推论中的原因。

24、自然力借以在因果锁链中展示自己的法•则•——从而是把力与因果相联系的环节——是自然的规律。但是,自然力和原因之间的 混淆时有发生,这对思维保持清晰是有害的。似乎还没有一个人在我之前真正搞清这些概念间的区别,尽管对这种区别的要求长久以来非常迫切。——原因永远是一个单一的变化,而自然力却是普遍的,没有变化的。

25、因果律作为每一种变化的统辖者,以三种完全不同的形式在自然中表现自己:作为这个词之最严格意义上的原•因•,作为刺•激•,以及作为动•机•(动•机•不过是带有认识的因果律)。无机物、植物和动物(没有认识能力就没有由动机产生的运动)之间真正的本质区别正是以此为基础来划分的。

26、 先天 属于第一层次的知识, 先验 就是第二层次的知识,是知识的知识,属于 认识论 的范围,讨论的重点是先天知识的可能性,关于对象的认识方式 ,我们的认识对认识能力的关系 ……

27、 每一重大/发现,每一重要的具有普遍的历史意义的计划之精髓,之所以是幸运时刻的产物,无非是由于内外环境的有利契合,某些复杂的因果系列,某些潜在的现象之原因虽然过去曾数千次地被看到,或者某些隐匿的前人未开辟过的思路,突然间把自身展现给我们的理智。

28、 计算的始处即是理解的止处 : 因为充满了数字的大脑沉溺在计算之中,即专心于纯粹抽象的数学概念中,已与物理过程中的因果联系 ( 理解 ) 完全分离。

29、 经验直观的纯粹形式部分 —— 空间、时间和因果律 —— 先天地被包含在理智之中;但是,这些形式对于经验材料的运用却不是先天的,而是由知性通过实践和经验获得经验材料。

30、 因为知性认识先于理性认识,理智得不到理性的指导,因而假象 —— 知性的蒙蔽 —— 仍然不可改变;尽管错误 —— 理性的蒙蔽 —— 被排除。 —— 被知性正确认识的是实在;被理性正确认识的是真理,换言之,是一个拥有充足根据的判断;假象(直观错误)与实在相对,错误(思维错误)与真理相对。

31、 意志的作用和身体的行为之间没有任何因果联系;相反,两者完全是同一个东西,只不过是从两个不同的方面来加以观察 —— 一方面,从我们的自我意识或内感官方面来观察,就看作为意志的作用;同时,另一方面,从外在的、大脑的空间直观方面来观察,就看作为身体的行为

32、 从根本上证明因果律独立于所有经验的唯一办法,是要表明所有经验的可能性以因果概念为条件。

33、”外部客体“即物自身——即某些在我们之外的空间中存在的东西——而毋庸靠原因推理获得其实在,不同于我们自身的任何东西即物自体的可靠征象,纯粹的物质不能被直观而只能被思维的原因:我们把它赋予实在,以作为对实在进行思考的基础。物质只与纯粹知性具有客观关联,物质不生不灭,生存不息。因为,一方面,这是由于因果律是物质的偶性(形式和本质)即存在的所有产生和消失之所有交替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另一方面,客观地看,这是由于物质就是这样的纯粹因果自身:它的能力不能施于自身

34、这正像我离开我的房子时,一块瓦片碰巧从屋顶上掉下来砸在我的身上。我出门和瓦片掉下来之间没有任何关系;然而,它们继起的次序——我在瓦片掉下来之前出门——在我看来是客观决定的,由不得我的意志,否则,如果由意志来决定,情况很可能会与此相反。——“这一状态是另一状态的结果,因此它发生在后”;因为产生在后和作为结果应该是同一件事情

35、实在客体的继起其形式就是时间,我们是经验地因而是作为实•在•的东西来认识其继起的。但是,只有通过知性,依靠因果律,我们才能得到两种状态(指变化的)之继起的必•然•性•;即使是我们能够设想一个继起的必然性这一事实,也已经证明了因果律不是为我们经验地认识的,而是先天地给予我们的。充足根据律是对我们的所有客体亦即表象之间必然联系的基本形式的普遍表述,它就存在于我们认识能力的最深处:它是所有表象的共同形式,是必然性这个概念的唯一来源。

36、因果律只适用于物质的、经验给予的世界中的变•化•,否则就是对它的误用。例如,把它应用到变化赖以产生的自然力上,这就是一种误用;或者,把它应用于变化发生于其上的物质;或者,应用于世界,在这里,独立于我们理智之外的绝对客观存在就属于世界——原因是由于我们忘记了因果律确实是带着我们进入这个世界的一个先决条件,正是由于它才使在我们之外的事物有可能被我们直观;而且,恰恰由于这个原因,我们才不能把这一规律延伸到独立于我们认识能力之外的范围,因为它的根源就存在于这一能力之中;我们也不能把它设想为是适用于宇宙和所有存在物的永恒秩序

37、变化既不可能产生在先前状态的存在之中,也不可能在新的状态继起之后。——无论是什么东西在变化,它总是在这一段时间内的无尽分割段中通过,正是在通过这些分割段的过程中,第二种状态逐渐从第一种状态中产生

38、在两种我们可以感知到它们不同的状态之间总有一些中间状态,它们之间的区别不为我们所感知;因为,为了便于被感官加以直观,新生的状态肯定要达到一定的强度或规模,因此,在它之前就各有较小程度的强度或广延,新生的状态就是通过这较小程度的强度或广延而逐渐产生的。概言之,把这些较小程度的强度或广延组合起来就称作变化,它们所占有的时间就是变•化•的•时•间•。任何占有时间的事物,从而每一个变化,即从一个状态向另一个状态的过渡,都同样是无限可分的,所以任何事物的产生事实上都是把无数个部分汇合在一起的结果;因此,它的产生总是逐渐的,而决非突然。任何单一的东西、纯粹的点•都是不能运动的。康德把物质定义为:在空间中运动之物。

39、我们的思维进行抽象的程序越高,我们所舍弃的就越多,因而留给思维的东西就越少。最高的抽象,即最一般的概念,也就是最为空洞贫乏的,直至最后完全成为一个外壳,如存在、本质、事物、变化等等,就是这种概念。——顺便问一下,仅以这类概念编织出来的,仅以这种脆弱的思想外壳为其本质的哲学体系究竟有什么用处呢?它们必然是极端虚无、贫乏,因此,也就特别令人厌倦。

40、表象通过升华和分解而形成了抽象概念之后,其直观性尽失,假如它们不通过任意赋予的 符号而在感觉中被固定和存留下来,那么,它们将不会在思维过程中被加以使用,这样就会从我们的意识中消逝。当然,事实并非如此。我们这里所指的 符号就是词。就它们构成辞典进而构成语言的内容而言,词总是可以标明一•般•的•表象、概念,但永远不能标明直观的客体;因此,一本列举具体事物的词典,仅包含着专有名称,而不是词,因而或者是地理学辞典,抑或是历史学辞典,也就是说,它所列举的内容即可以由时间也可以由空间分开;如读者所知,因为,时间和空间就是个体化原理。

41、借助于概念,我们就只用思考所有表象中那些为达到每一单个目的所需的部分和关系,所以,我们可以把它们的使用比喻为多余负担的消除,或比喻为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由于(概念)使人能在一个概念的名义下思考许多事物,而且又总是这些事物中每一个本质部分,所以,这一概念就允许人们随意舍弃每一类区别,甚至是时间和空间的区别,这样,人们就在思维中不仅获得了把握过去和未来,而且还能把握空在的能力。

42、认识的充足根据律:在我们的意识中,思维并不仅仅在于抽象概念的存在,而宁可说在于从逻辑的判断论所揭示的各种各样的限制中把这些概念中的两个或更多个连接或分割开来。我们把清楚地思考和表述过的这种概念之间的关系称为判•断•。关于这些判断,充足根据律在这里还是同样适用,它是作为认识的充足根据律而出现的。真•理•就是一个判断跟区别于其自身的某种东西的关联,即跟其根据相关联,而根据,其自身容许有大量的种类。 一个判断所赖以成立的这些根据可以分为四•种•不同的种类,通过判断所得到的真理也因此有所不同: 逻辑真理/ 经验真理/ 先验真理/ 超逻辑真理

43、真正属于这类超逻辑判断的只有四个,它们在很早以前就被人们借助于归纳法而发现,并被称为整个思维的规律( 我们的理性在与这些规律相对立之后思维一无所获,所以就承认它们是所有可能思维的条件)

  1. 主词等于它的谓词之总和,或a=a;   2. 谓词不能同时既属于又不属于主词,或a=—a=0;   3. 两个相反的、矛盾的谓词必有一个属于主词;   4. 真理是一个判断与在它之外、作为它的充足根据的某种东西的关联。

44、我们整个认识能力中所固有的一切,因此是先天的且独立于经验的一切,都严格地被限于认识的形•式•部分,即被限于理智所特有的功能以及所起作用的唯一方式的意识之中;但为了给出物质的认识,这些功能全部需要从外界获得材料。因此,在我们自身内存在的是外在的、客观的直观形式:时间和空间以及因果律——作为知性的一种纯粹形式可以使它建构客观的、物质的世界——最后是抽象认识的形式部分,即这最后一部分存在于逻•辑•中并与之相关,因此,我们的前辈恰当地把它称为“理•性•理•论•”。但是,这种逻辑又教导我们,依据一切逻辑法则而形成判断并获得结论的概念,必须借助于直•观•的•认识获得它们的材•料•和内•容•;这恰如创造直•观•的•认•识•的知性要仰仗感觉获得材料并把内容给予它的先天形式。——理•性•绝对不包含物•质•的•而只包含形•式•的•内容。

45、虽然洛克否定一切内在真理并不十分恰当,他甚至把这种否定扩展到我们的形•式•认识中——这一点已被康德的卓识所纠正——但是,他对整个物•质•认识的正确看法则是不可否认的,即一切认识都是对于实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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