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充足根据律的四重根》
存在的根据、生成的根据以及认识的根据之间的根本区别,在根据律的一•种•形式看来是推•理•,而在另一种形式看来则是根据
---------------------论主体的第三类客体以及充足根据律在这类客体中起支配作用的形式-----------------------------
1、构成我们表象能力的第三客体的,是彻底表象的形式部分,就是说,是 先天赋予我们对内外感官形式即空间和时间的直观。在第三类表象中,空间和时间是纯•粹•的•直•观•(作为纯粹直观,其形式是以其自身成为表象能力的客体的,而不以彻底的表象以及以确定这些表象最初加在这些形式上是空无的还是充满的为条件;因为即使纯粹的点和线也不能提供感性直观,而只是先天的直观,这恰如空间和时间之无限广延性和无限可分性只是 纯粹直观的客体而与经验直观无关),在第一类表象中,它们相互联结在一起被感•性•地•直•观•,两类客体的区别就是物质,因此,我一方面把物质定义为对于空间和时间的觉察力,另一方面把 物质定义为具体化的因果。——唯心的
2、属于知性的因果形式不能单独地以其自身成为我们表象能力的客体,我们也不能意识到它,除非它与我们认识中的质料相连。
3、 存•在•的•充•足•根•据•律•:空间和时间的建构方式决定了它们所有的部分都是相互关联的,其中的一个是另一个的条件,又以其他一个为其条件。我们把在空间中的这种关联称为位•置•;在时间中的则称为继•起•。这些关联完全不同于我们表象中一切其他可能的关联,是很特别的;因此知性和理性不可能纯粹靠概念来把握,只有先天的纯粹直观可使我们理解它们;因为仅靠概念不可能解释清楚上下、左右、前后、过去和未来。康德主张左右手套之间的区别,除直观能加以识别外别无他法,这样就正确地证实了这一点。 时空各部分参照这两种关联(位置和继起)据以相互限定的规律,就是我所说的存•在•的•充•足•根•据•律•。
4、正是通过把空间和时间联合起来形成复杂经验的联合表象,表象的共存才得以产生。(所有这一切都无法说明;因为这些法则的真理都是直接建立在先天赋予我们的关于空间的直观上的,是先验的。)
--------------------论主体的第四类客体以及充足根据律在其中起支配作用的形式----------- --- 实在论和唯心论之争---------
*诚如知性是对于我们的第一类表象的主观联系,理性是对于第二类的,纯粹感性是对于第三类的,现在我们发现对于第四类的是内感官,或整个自我意识。
一切认识都预先假定了主体和客体。即便是自我意识( 相对于我们表象能力而言的最后一类客体 )也并非绝对单一,分为被认识部分和认识部分。 被认识部分( 认识主体的客体) 绝对地、毫无例外地作为意•志• 展现 自身。主体毫无例外地把自己认识为意欲,而不是“在 • 认•识•着•的 • ”。认识主体永远不能被认识;它永远不会成为客体或表象。然而,由于我们不仅有外在的自我认识(在感性直观中),而且还有内在的自我认识;另一方面,由于任何认识就其本性而言都预先假定了一个认识者和被认识的对象,那么,在我们体内被认识的东西,不是认识者,而是意志行使者,即意志主体:意志。
5、由每个个体的一•个•客体所构成,即内感觉的直接客体,意•志•主•体•,它是认识主体的客体;因此它只在时间中展现自己(从不在空间中)
6、一切认识都预先假定了主体和客体。因此,即便是自我意识也并非绝对单一,而是跟我们对所有其他事物的意识(即直观能力)一样,再行划分为被认识部分和认识部分。 被认识部分绝对地、毫无例外地作为意•志• 展现自身。(这样,主体毫无例外地把自己认识为意•欲•,而不是在认•识•的。因为表象客体的自•我•决不会自身变成表象或客体,这是由于它是一切相互间具有必然联系的表象的条件)
7、“你看不到它,而它却看到一切;你听不到它,而它却听到一切;你不了解它,而它却了解一切;你无法认识它,而它却认识一切。除了去看、去听、去了解、去认识,它什么也不是。”因此,不可能有对在•认•识•着•的•认•识•,因为这将意味着 主体要与在认识着分离,而同时它又知道它在认识着——这是不可能的。
8、认识主体永远不能被认识;它永远不会成为客体或表象:有这样一种异议:“我不仅认识,而且认识到我在认识;”我对此的回答是:“你认识到你在认识仅在语言上区别于你在认识。‘我认识到我在认识’的意思不过是‘我认识’,而且假如它不被进一步确定,这又表明它不过是‘自•我•’。假如你在认识和你认识到你在认识是两回事,想方设法把它们分开,首先试一试在没有认识到你在认识的情况下去认识,然后再试一试你认识到你在认识而又不是你在认识。”无疑,撇开一切特殊的认识,我们最终就会得到“我•认•识•”这个命题——这是我们所能作出的最后的抽象;但这一命题与“客•体•为•我•而•在•”是同一的,而这又与“我•是•主•体•”是同一的,在“我是主体”中除了包含一个直率的“我•”这个词外别无什么。——当客体被假定为是在•某•种•特•定•方•式•中•被决定的时,我们也假定主体正是在•这•种•特•定•方•式•中•去•认•识•
9、认识主体永远不能被认识;它永远不会成为客体或表象。然而,由于我们不仅有外在的自我认识(在感性直观中),而且还有内在的自我认识;另一方面,由于任何认识就其本性而言都预先假定了一个认识者和被认识的对象,那么,在我们体内被认识的东西,不是认识者,而是意志行使者,即意志主体:意志。从认识出发,我们可以主张“我认识”是一个分析命题,与此相反,“我意欲”则是一个综合命题,而且是一个 后验命题,即是由经验给予的——在这种情况下是由内在经验(即只在时间中)给予的。因此, 意志主体就成为我们的客体。内省总是向我们显示出我们在意•欲•。
——客体的法则对主体不适用,而且,认识者与作为在意欲的被认识者事实上的统一——即主体和客体的统一——是直•接•被•给•予•的•。
10、动•机•的•行•为•(动•因•)是•我•们•从•内•部•看•到•的•因•果•律•。这样,因果律在这里以一种完全不同的方式和媒介呈现自身,而且是作为另一种认识出现的;因此,它肯定以充足根据律的一种特殊形式出现,即呈现为行•为•的•充•足•根•据•律•,或简称为动•机•律•。
11、为对叔本华的整个哲学的理解提供一条线索:作为主体的第四类客体,即包含有在我们自身之内所领悟的意•志•的那类客体,它跟第一类客体的关系同动机律跟因果律的关系是一样的,这一真理是整个形而上学的基石。
12、意志对理智的影响完全不是以因果律为基础,而是依赖于认识与意欲主体的统一,这种影响发生在意志迫使 理智再现曾经出现过的表象。个体的意志要求理智根据个人的兴趣(即个人的目的)与现存的表象一起回忆那些既可以在逻辑上也可以在类比上,或者是通过时间或空间上的接近而与它们有关的表象,才使这整个过程得以进行。
13、突然把自身呈现给我们想象力的每一幅画面,甚至每一个并非直接跟随前面的根据而来的判断,肯定是由 具有动机的意志行为所引起的。
14、表象呈现给认识主体越是经常,认识主体就能更加顺利地按照自己的意愿去重复这些表象,认识主体的这种能力——换言之,经过训练的能力——就是我们所说的记•忆•,人体由于习惯而学会顺从意志,表象能力也完全如此
——叔本华不赞同人们对记忆的传统看法:把记忆看作为一类贮藏室,我们在里面藏着永远归我们支配的现成的表象,只是我们并非永能意识到它们的存在。通常的观点把记忆设想为总是同一个表象,就仿佛我们一次又一次地把它从贮藏室里取出来;事实与此相反,每次都产生一个新的表象,只是习惯使它特别容易形成。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假如我们对已获得的知识搁置不用,就会逐渐从我们的记忆中消失,这是因为它是运用习惯和技巧所得来的结果。
15、这也就是为什么很熟悉的一个名字或一行诗,在多年未曾思及之后是多么 难以再回想起来的原因;而一旦成功地回忆起来,一段时间内又能支配它,这是因为 习惯又重新获得。
16、当理智的迟钝和呆滞不起妨碍作用时,有时他们还有异乎寻常的记忆力。相反, 天才人物并不总是被赋予最好的记忆力,例如,卢梭所说过的他本人的情况即是如此。或许这可以作如下解释,即他们总是富于新思想和新联想,因而 无暇顾及再现它们。
17、不难理解为什么我们更容易记住由一根线索或上面所提到的根据和推论串在一起的这种系列的表象,而不太容易记住彼此无关、只通过动机律而跟我们意志相连的表象;就是说,那些随意聚集起来的表象。因为从前者来看,我们先天认识了的形式部分这一事实,已经解决了麻烦的一半;而且这也许促成了柏拉图的学说:任何学习都不过是回忆。 我们要尽可能设法 把我们希望收编在我们记忆中的东西转化为一个可理解的印像,或者是直接的,或作为一个例子、一个纯粹的直喻,或者是一个类似物,实际上用任何其他方法都行;因为 直观的认识较之任何抽象思维,更不用说较之纯语言,要牢固得多。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能记住亲身经历的事情,而对读到的东西则不易记住的原因。
------------------------------------ --- 总述和结论-------------------------------------------
18、根据和推论间的时间关系:从因果律和动机律来看,根据在时间上必先于推论。另一方面,认识的充足根据律与时间无关,而只与 理性有关:因此,在这里“在•…•之•前•”和“在•…•之•后•”没有意义。在存在的充分根据律中,就它对几何学的有效性而言,也同样与时间无关,而只与 空间有关,假如共存和继起这两个词有意义的话,那么我们所谈的空间是指所有事物的共存。在算术里与此相反,存在律只是确定的 时间关系。
19、可以从根据的存在推出推论的存在,也可以从推论的不存在推出根据的不存在;但是,从根据的不存在推出推论的不存在,以及从推论的存在推出根据的存在则是错误的。
下面这个定理可提供这种说明:两个三角形高和底相等,其面积也相等。这一定理不能转化如下:两个三角形的面积相等,则其高和底也相等;因为高和底是成反比的。
20、因果律不容许 相关性,因为结果从来不可能是它的原因的原因;因此,相关性这一概念在其正确意义上是不可接受的。从认识的充足根据律来看,相关性只有在等值的概念之间才有可能,因为只有这些概念的外延才彼此相互包含。除此之外,只能 产生恶性 循环。
21、与 充足根据律的四种形式一致,存在着四•重•必然性:—— 1. 逻•辑•必•然•性•,根据认识的充足根据律,一旦我们承认了前提,那么我们必然绝对地承认其结论。 2. 物•理•必•然•性•,根据因果律,只要出现原因,结果肯定毫无疑问地随之而来。 3. 数•学•必•然•性•,根据存在的充足根据律,在正确的几何定理中所陈述的任何一种关系,都确实是该定理确定之关系,而且每一个正确计算也是不可辩驳的。 4. 道•德•必•然•性•,根据这种必然性,每一个人,甚至每只动物,只要产生一个动机,就得被•迫•去做符合个体生来具有且不可改变的特征的事情。因此,现在由这一原因而来的行为就像所有其他的结果一样 不可避免,虽然这里较之其他情况 更难预测其结果是什么,因为很难揣摩和彻底认识个体的经验特征和认识所抵达的程度。——理智特性不在时间之内,而且永远不会成为客体
22、认识根据系列——一系列判断,其中每一个都会给另一个以逻辑真理——总要在某个地方终结,即终于或者是经验的,先验的,或者是超逻辑的真理。假如我们所达到的大前提的根据是一个经验真理,而且我们仍要继续追问“为•什•么•”,那么所追求的就不再是一个认识根据,而是一个原因——换言之,认识根据系列已让位于形成根据系列。但假如相反,即为了便于它有个结尾,我们允许形成根据系列让位于认识根据系列,那么这不是事物本性所造成的,而总是由于一个特殊的用途:它因此是一个诡计,而且这就是大家所知的称作为本体论证明的诡辩论。——因为充足根据律是一•切•说•明•的•定•律•,说•明•一事物即意谓着把既定的存在或联系归结到充足根据律的某一形式中,而与此形式相符的存在或联系也必须是这样的存在或联系。因此,充足根据律本身,即由它的任何一种形式所表明的联系,不能再行解释;因为不存在一个可以用来说明一切解释之源的原则
23、每一门科学都从充足根据律的各形式中选择最适用于自己的一种形式作为其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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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纯数学中,存在律是其主要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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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应用数学中,因果律则同存在律一同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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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理学、化学、地质学中,因果律则完全处于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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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的充足根据律对整个科学都广泛适用,因为在整个科学中都是通过一般认识个别;而且在植物学、动物学、矿物学和其他分类科学中,它是其处于绝对支配作用的主要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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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把一切无论什么样的动机和准则作为说明行为的材料来加以考察时,动机律(动•因•)就是历史、政治、实用心理学等的主要指南——而当我们从它们的 价值和来源出发并使之成为探讨研究的对象时,动机律就成为伦理学的指南。
24、这四个法则必然源自于我们认识能力中同一个原初的特性并以此作为它们共同的根,因此我们将不得不把这个根看作是我们意识之客体的彻底的依赖性、相对性、不定性和有限性——意识本身则局限于感性、知性、理性、主体和客体——或称之为世界有限性的最内在的起源。我已经把这种形式定义为所有有限物之最简单的范式和原型。充足根据律之一般意义,究其大概,可以概括为:每一无论于何地何时存在的事物,都是由•于•别•物•存•在•它才存在的。不过, 各种形式的充足根据律是先天的,即它的根就在我们的理智中,因此它必然 不适用于全部存在物(宇宙),包括它在其中展现自身的理智。因为这样一个世界,凭藉着先天形式展现自己,它只能是现象;因此,作为这些形式之结果而适用于现象的,却 不能应用于世界本身,即在这个世界呈现自身的物自体。因此,我们不能说:“世界及其万物都是由于别物的存在才存在的”,这个命题是典型的宇宙论证明。
25、根据和原因这两个术语在不加区分的使用中被混淆了:
因而甚至连康德也把物自身说成是现象的根•据•,而且说成是一切现象之可•能•性•的根•据•,现象可•解•性•的•原因,整个感觉系列之可能性的一个尚•未•被•认•识•的•根•据•,作为一切现象之根据的先•验•客•体•以及我们的感觉为什么在所有的条件中须以此为决定条件的根•据•,等等。所有这些说法在我看来与康德下面所说的更有份量、更加深远、永垂青史的话极不吻合,他说:“事物的偶然性本身只是现象,而且只通向确定现象的经验的回归。”
26、下面是叔本华对“根•据•”这个词以及与之相关的整个充足根据律不加区别地加以使用的驳斥;
就本文的主题而言,本文所作出的是跟第一个结论密切相关的第二个结论。我们认识能力的四个法则,以充足根据律为其共同表述,由于它们的共同特点以及由于所有 相对于主体而言的客体都在它们之间加以划分这样一个事实,表明这四个法则本身是由我们 认识能力中同一个 初始的本性和内在的特质所决定的,而我们的这种 认识能力自身则表现为感性、知性和理性。因此,即使我们设想有可能出现第五种客体,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同样不得不设定充足根据律还将以一种不同的形式在这类客体中出现。尽管如此,我们仍无权力谈论一个绝•对•的•根•据•,一•般•的•根•据•,正如一个一•般•的•三•角•形•,只是作为通过推论反思才得以成立的一个概念而存在,这个概念作为一个从另一些表象中得来的表象,只是一种以一指十的概括思维方法。诚如一个三角形或者是锐角、直角或钝角的,同时是等边的、等腰的或不等边的一样,每一个根据也同样属于我所指出的可能存在的四种根据中的一种。而且,既然我们只有这 四类明确划分的客体,那么每一个 根据也只能属于这四个中的某一个,此外不可能还有别的 客体,理性本身无论如何也只能名列其中;因为一但我们使用一个根据,就事先假定了这四种客体以及我们的表象能力(即整个世界),而且我们肯定把自己限定在这些范围内,从不超越它们。然而,若有他人以一种不同的见解看待这一点并且认为一•般•的•根•椐•不过是一个概念,这个概念源于这四种根据,并表达了它们共有的内容,那么,我们就得重温实在论和非实在论的争论,而我则会站在后者的立场上。
27、 判断力的工作就是将从直观认识到的东西准确地转换到抽象意识中,所以可以说它就是悟性和理性之间的“中间人” ;就是将直观的东西沉淀于反省思维中,形成相应的固定概念,一方面把具有共同点的诸多实在客体包含在同一概念之下,另一方面再根据各个客体之间的差别的数量,确定用来思维的概念。
28、任何时候通过证明得出的真理永远没有直接证明的真理“可靠”,只是当后者很难达到时,才勉强使用前者。我们在实际行事时总是会选择直接知识来指导思维,而将逻辑弃之不顾。